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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应有所区分

更新时间:2014-10-22 11:17:49 浏览次数:119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诉讼代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36号德胜凯旋大厦B座17层
关于贷款罪中“数额较大”的认定应有所区分
根据我国刑法百九十三条规定,构成贷款罪,在犯罪数额上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那么,贷款罪的数额究竟应当以哪个数额来认定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指向数额,是指犯罪指向的公私财物数额,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
2、所得数额,是指犯罪人通过实施行为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
3、交付数额,是指行为的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
4、侵害数额,是指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价值额。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贷款罪“数额较大”的认定要综合考量以上几个情节,方能对案件的本身有准确的判断,无论单独考虑任何一项均可能会影响案件的结果,所以在实践中法官在办案时亦应综合考量被告人以上情节,预防错判和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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