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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怎么办别人欠债怎么要

更新时间:2019-04-18 10:31:29 浏览次数:129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苏州街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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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只是有些人喜欢耍无赖,明明欠着对方钱,就是变着法子不还。近日,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成功代理了一起欠款不还打借条的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赵某夫妇均为北京市某电子市场商户,赵某夫妇为该公司供货,该公司自2015年3月先后支付给赵某货款360多万元,赵某仅供应了部分货物,双方经过对账,赵某尚有价值150余万元的货物未供应。

2015年9月24日,赵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借条上载明赵某向该中心法定代表人李某借走现金14万元,另一张借条上载明赵某向李某借走现金130余万元,作为未供应货物的货款凭证,且借条上约定截至2015年9月23日之前双方未收回借条全部作废,且该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和约定利息。

2016年1月,某公司通过北京海淀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找到了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余万元,并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8月16日借条中约定的50万元本金的每月2.5的借款利息,和剩余借款100余万元的利息。

2016年3月某区法院公告送达了本案起诉书,经法院审理,对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了认定,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某公司一百五十余万元,并且自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某公司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9月24日前借条中约定的借款利息的请求。

【以案释法】

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孙俊平律师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温馨提示大家,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债务人失信、失联等,债权人若想把钱成功要回来,只得依靠法院。《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

回到本案中,某区法院判决赵某向某公司返还原告某公司一百五十余万元,就是律师根据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在立案登记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背景下,债权人仅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作为初步证据,可以以为由起诉债务人,要求其还款。
 
但立案成功并不代表仅凭立案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就能够在诉讼中胜诉。如果债权人没有借条、欠条的情况下,是需要通过自行或者申请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的方式调取涉诉银行转账凭证作为立案材料和主要诉讼证据,这个时候需权人委托律师帮助,毕竟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有律师协助,不愁债务人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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