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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分割那些事儿

更新时间:2014-10-10 15:29:37 浏览次数:863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四季青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608室
近些年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其中,因财产分割而产生的纠纷占很大的比例,那么,对离婚时一些财产的认定问题进行明确认识有很大的必要。

    一、父母为子女买的婚房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文和小张相恋三年,终于决定在2013年1月4日年结婚,可是摆在他们面前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婚后还没有房子住。小张的父母眼见两个孩子急得到处筹钱,于是决定拿出多年攒存的积蓄150万为小两口买了一套两房两厅的新房,供他们结婚后生活用。可是婚后,因工作问题二人独处的时间越来越少,慢慢地夫妻间的感情出现裂痕,终走到离婚的地步。可是就婚房的分割问题二人产生很大分歧,小文认为房子应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小张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父母出钱买的,理应归自己所有。因在此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终二人走上了法庭。

    法云律师观点:

    该案的关键在于认定房屋究竟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那么小文就有权利就房产进行分割;如果不是,就认定为小张的个人财产,小文无权分割。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示,如果父母所购房屋明确表示是赠与夫妻二人的,该房屋即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的,即为个人财产。

    本案中,小张的父母出资为儿子结婚购房,因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夫妻二人,所以应视为对小张的个人赠与,小文无权分割房产。但是假如房产证上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那么房子就被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房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该房屋如果是小张父母在小张小文婚后才购买赠与的,则除非小张的父母有特别说明是赠与小张一人的财产,否则就视为赠与二人的共同财产。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二、婚前一方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应如何认定房产的归属?

    李女士婚前以39万元的首付款在北京某郊区买了商品房一套,产权登记于李女士名下,婚后,李女士与王某共同就余款25万元办理了公积金按揭贷款。终于于2012年提前还清该房屋的贷款本息,在此期间房屋不断升值。由于婚后李女士没有生育生育能力,王先生与之协议离婚,但是就房屋的归属问题二人产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云律师观点:

    《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同时,司法解释对于还贷的房屋也做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所以本案终法院判决房屋系李女士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但该房的贷款系婚后偿还,故李女士应给付王某相应的折价款。同时需要注意,如果婚后房屋升值,则就升值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房子虽系李女士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还款是由两人共同偿还,房子增值的部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尽管一方婚前财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另一方配偶也偿还贷款,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分配方式为:补偿额=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银行按揭款的数额×房产增值率×50%。所以,本案中李女士应该还给王某在结婚期间偿还按揭款的一半,还要与其分享房产的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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