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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更新时间:2014-09-04 13:51:45 浏览次数:151次
区域: 北京 > 西城 > 德胜门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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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
探望权的立法基础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长久生活的感情,父母虽然已经离婚,但与子女仍然保持着亲情关系,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必要对探望权引起重视。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时双方能就探望子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约定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行使探望权,这样既可以避免抚养方不配合探望,又可以避免非抚养方频繁探望对子女成长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抚养方拒不配合非抚养方行使探望权的,非抚养方可以提出探望权之诉。但不宜单独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名义提起探望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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