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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怎么应对社保稽核?

更新时间:2014-08-02 11:56:08 浏览次数:126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国贸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朝阳区高碑店锐城国际大厦0925室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开展稽核工作所行使的职权,从字面上理解,包含了职责和权力两个方面的内容,“职责”是稽核过程中应当开展的具体工作。
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在稽核活动中享有以下三方面的权力:
(一)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可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的相应资料有:被稽核单位用人情况的有关资料、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缴费数据、相关账册、会计凭证等。具体包括:职工花名册、劳动用工合同、劳动工资手册、劳动工资统计台账等资料;劳动统计年报、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缴费申报表、缴费明细表、基金结算表等报表;应付工资账、应付福利费账、在建工程账等账目以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包括用于会计入账的工资发放原始表。
(二)在稽核过程中可采用规定的技术手段。
社会保险稽核是社会保险行政监督的重要环节,稽核结果将成为责令被稽核对象纠正错误并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直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直接依据。因此,在稽核过程中及时完整地获取相关证据是能否达到稽核目的以及对被稽核对象采取后续措施的关键。为此,《社会保险稽核办法》规定,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充分借助《社会保险稽核办法》所授予的权力,合法运用以上手段,特别是录音、录像、照相等技术手段进行稽核取证,以达到社会保险稽核的预定目的。这里要特别强调注意发挥录音(录像)设备和手段在社会保险稽核中的作用。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法制尚不健全,部分被稽核单位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保险稽核只能进行调查或检查而不能实施处罚的特殊体制下,被稽核单位拒绝接受稽核检查,拒不提供相关资料,稽核人员无功而返,稽核过程无果而终。这种情况不仅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本身形成了困扰,而且使国家立法的社会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和性也受到影响。对存有这类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在稽核过程中更应当特别注意充分运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记录其拒绝接受稽核检查的过程和证据,供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之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高度重视稽核取证工作,树立依法行政、注重证据的意识,为稽核部门配备工作必须的器材和装备,以确保稽核部门能够正常地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三)在稽核过程中可对被稽核单位进行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是社会保险稽核常用的工作方式,同时也是稽核取证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增强并确保调查询问结果的有效性和可用性,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认真准确地做好各种调查询问笔录,并取得被调查询问人的亲笔签名,以备必要时可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有关部门。在采用以上手段的同时,要求社会保险稽核人员应当更加注意自身形象,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有理有节,不卑不亢,以便在工作中取得更大的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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