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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流产休假有什么规定?流产后生育津贴怎么计算

更新时间:2014-12-04 11:17:22 浏览次数:127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海淀周边
类别:法律顾问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劳动部《关于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照发。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1)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2)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3)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均缴费工资/30天X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③晚育假增加15天;
  ④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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