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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动迁纠纷 房产律师咨

更新时间:2018-11-28 14:40:17 浏览次数:57次
区域: 北京 > 海淀 > 中关村
类别:法律援助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3层
近年来北京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加快,房屋拆迁改造不断增加。因房屋拆迁带来的巨大利益,导致了各种拆迁利益分配相关纠纷多发。若在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嫁入的女方离婚后要求分割拆迁利益的,是否还能获得相应利益呢?近日,海淀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屋拆迁中的情况予以分析。

【案情简介】

吴女士与窦先生系夫妻,生有一女小窦, 2006年,窦先生之父的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其作为被腾退人签订腾退协议,该协议上被安置人为窦先生父母、窦先生、吴女士、小窦。该次房屋拆迁以被腾退人的现有实际人口为基数,按照每人45平方米计算安置面积,窦先生后购买安置房屋两套,面积分别为119.42平方米和93.39平方米,取得100余万补偿款。

2016年吴女士与窦先生双方因感情不合宣布离婚,吴女士要求取得一套安置房屋的使用权或补偿其购房指标的相关利益,窦先生不同意吴女士的请求,吴女士通过搜索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海淀区律师事务的信凯律师赵林,向海淀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拆迁的利益。

【法院判决】

海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当事人每人均享有45平方米的安置房购房面积,只有具备该购房指标才能取得相应面积的安置住房。吴女士作为被安置人之一,享有相应的安置房优惠购房指标。同一宅基地上的被腾退人只能一并进行定向安置,但吴女士未明确表示放弃其享有的购房指标,且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在实际购买安置房屋时确实使用了吴女士的部分购房指标,但其购房指标不足以对诉争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故法院对其要求享有诉争房屋排他性使用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不过考虑到购房指标作为购房的优惠条件,包含一定的财产价值,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院根据吴女士安置购房指标实际被使用的情况,判决窦先生、窦先生父母、小窦对其进行相应的折价补偿,法院据此判决吴女士获得拆迁补偿款1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信凯律师说法】

  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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