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海淀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甲公司因未向乙公司履行一审判决还款义务,被移送至海淀区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马庆朝律师介入,甲公司负责人主动向海淀区公安局自首,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建筑材料200吨,甲公司约定半年后向乙公司支付材料费用。同年10月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工程材料费用时,甲公司以资金周转不开拒绝支付资金。于是,乙公司将甲公司上诉到海淀人民法院。
海淀人民法院接到乙公司的上诉后,一审判决甲公司五日内支付乙公司工程款项及利息1800万元。执行立案后,海淀人民法院依法向甲公司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并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某设传至法院,告知乙公司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及甲公司要如实申报财产等义务,并对公司账户采取了查封措施。但甲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仍未履行义务。
2015年12月10日,李某设与案外人丙公司协商好后,指派公司员工冯某某与丙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以364607元的价格将公司某厂房租赁给丙公司使用三年。后李某设在明知甲公司公司和自己私人账户均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示丙公司将此笔租房款转至其子李某彬的账户,后取出挪作他用,未履行还款义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海淀区法院将被执行人甲公司及李某设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至海淀区公安局立案侦查。
【律师介入】
甲公司的负责人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移交海淀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委托了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的马庆朝律师,马庆朝律师了解案情经过后,建议李某主动向海淀区公安局投案自首。甲公司的负责人李某投案自首后背海淀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此期间,马庆朝律师搜集甲公司及李某主动履行的部分义务。
2018年4月18日,海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甲乙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马庆朝律师作为甲公司及李某的代理律师出席庭审。经审理调查,海淀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单位甲公司公司及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李某设对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设有自首情节,且甲公司公司主动履行部分义务,决定对甲公司公司及李某设从轻处罚,以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对李某设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甲公司公司及公司负责人李某设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隐匿公司财产,逃避法院强制执行,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属于单位构成拒执罪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犯罪并分别判处刑罚,对于作为被执行人的单位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会罪加一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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