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律师事务所
我所于2016年6月接受朝阳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与李X之间的劳动仲裁案。李X于2012年7月19日入职该公司。2015年12月3日与公司签署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其后,李X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双方于2012年7月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向其支付暖气费、回国路费、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共计219995.4元。接案后,代理律师认真研究案情,制定仲裁策略,指导公司准备庭审证据,凭借良好的开庭经验,终仲裁庭驳回了李X的全部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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