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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院贩毒死刑复核律师-马奇勋136811063

更新时间:2013-05-16 15:36:52 浏览次数:207次
区域: 北京 > 丰台 > 西客站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号鑫源国际大厦1号楼1606室
死刑政策: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死刑由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四十条 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六条: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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