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销登记须知
一、有关规定:
(一)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二)机动车灭失的;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质量问题退车的三种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三)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四)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登记
(五)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只能在广州市区的分所和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申请登记业务
(六)代理人申请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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