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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更新时间:2017-09-19 10:55:29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北京 > 朝阳 > 红庙
类别:公司注册
地址:东四环中路
如何办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想要办理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就先要弄清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流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的价格等等,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办理注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过程中会遇到的一些问题,我们只有掌握了这些关键信息才能更好的更快速的注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而我司京师企服长期为各大型.小型.中型的公司办理注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有想要某种公司的小伙伴可以直接与我们的工商顾问进行联系【18701153367】
既然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问题有了,那么现在我们就要来解决关键的这些问题了,京师企服有16年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验,所以对此类问题可以轻松解决,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容就让我们随京师企服一起来解决吧。

一、申报条件
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4、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办理条件: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1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2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2.3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3.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3.3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3.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4、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范围:
4.1融资租赁业务
4.2租赁业务
4.3向国内外购租赁财产
4.4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
4.5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4.6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5、“租赁财产”范围:
5.1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5.2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5.3上述二条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三、申报程序
设立(含并购、再投资等)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申请人应按照《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准备材料并向拟注册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4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4、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6、境外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7、境内投资方营业执照及银行资信证明
8、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
9、投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人选、监事会成员委派书,董事、监事身份证明
10、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11、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12、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13、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14、场地使用协议书(原件)和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
15、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五、审核要点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对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审批权限按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以下掌握。
2、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5号)第十六条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含担保金额)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融资租赁公司可按注册资本的10倍融资,因此批复文件及证书无“总投资”一项。
3、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未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因此,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4、根据《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不得为个人。
5、关于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投资者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但应出具相关说明或由其股东提供出资担保。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情况不予批准。
6、融资租赁企业可以经营与租赁交易相关的担保业务,但不得为主营业务,且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担保”字样。
7、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开发区汇总报商务部。
8、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依据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提交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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