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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丨代办昌平出版物许可证

更新时间:2022-02-03 21:01:49 浏览次数:429次
区域: 北京 > 昌平 > 天通苑
类别:办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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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昌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丨代办昌平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丨昌平图书出版物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流程丨昌平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丨北京昌平图书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昌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设定条件
《出版管理条例》 第四章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 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的单位,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从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的单位,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或者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应当经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昌平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受理条件: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
第三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同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出版行政部门的规定接受年度核验,并按照《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以及伪造和篡改统计资料。
出版物发行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3、《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令第595号)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昌平出版物零售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一、设立材料:
1.《设立出版物发行企业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业技术资格证明(包括初级、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出版专业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业的助理、、主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业的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济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
7.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和租赁协议;
8.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和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
二、北京昌平图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材料:
(一)变更企业经营地址
1.《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与申请设立时提供材料的要求一致);
4.经营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方位图和经营场所内部平面图;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二)变更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1.《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申请书》;
2.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职证明、身份证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个人简历;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职业技术资格证明(包括初级、中级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出版专业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编审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业的助理、、主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专业的助理编辑、编辑、主任编辑、高级编辑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经济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等);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三)变更其他项目
1.《出版物发行企业变更申请书》;
2.拟任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原件;
5.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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