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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照 基金备案范围

更新时间:2018-01-02 09:53:12 浏览次数:8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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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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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基照 基金备案范围 李经理1312-680-6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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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备案的范围

①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② 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所管理的基金应当履行基金备案手续。
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并根据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2.人员管理
①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② 从事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一)通过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二)近三年从事投资管理相关业务;
(三)基金业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③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④ 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确认本机构报送的从业人员注册信息符合《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并承担核实责任。协会将予以进一步核对。如发现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协会将对投资基金管理人采取相应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信汉会计】李经理
【基金备案】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9号国投财富广场4号楼716
【增资验资】专业审批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执照转让】出具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代理记账】出具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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