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基照 基金种类及备案 刘经理 130 2129 2007 转让基照 基金种类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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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在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基金相关法律法规。
2、按照组织形式不同,基金可分为三类:
(一)契约型基金,是指未成立法律实体,而是通过契约形式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二)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按照《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法人实体——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三)合伙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
3、基金管理人登记,各类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3.主要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
4.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信息;
5.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基金管理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伙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并通过网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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